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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录如下:
本月八日中国南海发生“中美船只对峙事件”。美海军侦测船“无瑕”号在海南岛以南120公里中国水域拖曳声纳探测器,侦察中国军事设施时,遇到中国船只阻拦。经中美双方交涉后,事态未见扩大。但也说明,在金融危机中,即使美国需要中国的合作,但它仍要不远千里、万里来惹事生非。
美舰此举有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第57条规定,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美舰所在位置,当然在200海里中国专属经济区内。又据第58条的规定,在该区域里所有国家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但应遵守沿海国与本公约和其它国际法规则不抵触的法律规章。
根据《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该法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第9条的规定,任何外国组织在中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必须经中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即使美舰并非间谍船,而是科技船,亦应如此。美舰侦察中国潜艇既未经中国主管机关批准,当然违反中国法律。该法律并不抵触上述公约的规定。
美国有义务遵守国际公约
美国海军大概不会不知道上述公约和中国法律的规定。经过14年的会议和谈判,1982年4月联合国以130票赞成,4票反对,17票弃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获得通过。
国际公约的通过并不等于生效。根据上述公约第308条的规定,该公约在交存第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后12个月内生效。目前上述公约的签署和批准国有152国,已签署未批准有26国,未签署有18国。尽管上述公约在通过后曾有十余年无法生效,但现在确已生效无疑。
美国一直不喜欢上述公约的制定,后来发现可以扩大美国在阿拉斯加和夏威夷等地的专属经济区,1994年美国总统克林顿才同意加入并提请美国参议院批准,但至今仍未批准。有人以美国参议院尚未批准为由,认为中美两国各有各的道理,由于美国认为中国的专属经济区是公海,美国并不接受上述国际公约的规定,故美国没有违法。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美国宪法第2条规定,总统在参议院提供意见和同意下有权缔结条约,但以出席参院三分之二多数赞成为条件,指的是双边条约,不是国际公约。美国参议院是否批准,不影响有关国际公约的生效。有关公约既已生效,当然对所有国家有效。何况在外交上代表美国的总统已经认同签署。在美国,总统又是三军统帅,美国海军没有理由不听总统的话。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的总统制国家,总统和参议院未必有执政联盟。根据美国宪法授予总统处理外交事务的职权,总统被推定具有签署行政协议的职权,不必得到参议院的批准。既然克林顿已经同意加入上述公约,则对后来的布什政府和奥巴马政府都具有拘束力。
遗憾的是,美国似未检讨自己的错误,反而从夏威夷派遣先进的神盾级驱逐舰“钟云”号到南海为“无瑕”号护航。(宋小庄)